热月党人制定的共和3年宪法第十四篇一般规定第三百五十八条宪法保障一切财产的不可侵犯,如经合法认定为公共需要必须牺牲者,应保障对财产之公平赔偿。第三百六十条违反公共秩序之团体及会社不准成立。……第三百七十三条法兰西民族宣布在任何情况下不准许自1789年7月15日起背弃祖国之法国人回国,但在反对亡命者法律中已规定为例外者不在此限;并且禁止立法机关对于此问题规定新的例外。 共和国已没收亡命者的财产永远不得发还。第三百七十四条法兰西民族同时宣布,作为公共信义的保障,经过合法拍卖的国家财产,不问其来源如何,不得剥夺合法取得者的权利,但如有第三者提出要求,得由国库予以赔偿。──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