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进一步完善了三权分立的体制,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了政府组织形式,确定了国体。……《临时约法》在总纲中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并在第二章第六条中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临时约法》像一切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一样,提出了一些人民应享有的民主、自由等权利,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所追求的民主精神。第二章中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陈诉、诉讼等权力。………《临时约法》规定设立国务总理,把总统制改成了责任内阁制。它专门设置了国务员一章,明确规定:“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国家的行政权力从大总统移到了由总理及各部部长组成的内阁手中。——韦庆远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