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学学生资助致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教育,我校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资助工作,现将2022年春季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相关事宜告知你们。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于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具体包括以下9类: (一)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三类人员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五)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六)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七)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九)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学生、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办法 需学生或家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资助申请表》,并提交证明材料的贫困类型。 (1)全国户籍 第七类残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佐证材料,残疾人子女提供残疾证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第九类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佐证材料。 (2)赣州市内南康区外户籍, 第三类中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第八类中支出型低收入家庭学生(学生家长)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3)赣州市外户籍 全部贫困类型都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资助名称、对象及标准 资助名称:义务教育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非在校寄宿的在籍贫困家庭学生。 补助标准:小学500元/生/学年、初中625元/生/学年。 附赣州市南康区2022年春季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资助 资助对象: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贫困家庭幼儿及在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已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幼儿。, 资助标准:已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城镇贫困家庭幼儿1500元/生/学年,普通贫困家庭幼儿1000元/生/学年。 二、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的在籍贫困家庭学生。 补助标准:(1)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小学1000元/生/学年,初中1250元/生/学年;(2)特殊教育学校(含义务教育学校在校住宿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小学1200元/生/学年,初中1450元/生/学年;(3)已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寄宿生在此基础上增加500元/生/学年。 三、义务教育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非在校寄宿的在籍贫困家庭学生。 补助标准:小学500元/生/学年、初中625元/生/学年。 四、普通高中国家免学费, 免费对象:在籍在校普通高中脱贫户、贫困家庭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贫困家庭学生。 免费标准:800元/生/学年(第四中学540元/生/学年)。 五、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在籍在校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2000元/生/学年(根据贫困程度分1500元/生/学年、2000元/生/学年、2500元/生/学年3个档次),已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城镇贫困家庭学生2500元/生/学年。 六、中职教育免学费 免费对象: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农村学生(含县镇)、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免费标准:电子工业学校850元/生/学年;南康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分专业免除学费,农林、师范类专业1600元/生/学年,财经类专业2000元/生/学年,工科类专业2500元/生/学年,工艺美术类专业3000元/生/学年。, 七、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在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2000元/生/学年。 八、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资助对象: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并就读的家庭贫困学生。 资助标准:一次性资助6000元。 九、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 补助对象: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江西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补助标准:考入省内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当年被国家正式录取的南康户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专以上高校新生、在读大学生(含民办高校和高职院校)、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 贷款标准:自2021年起,本专科生(含预科生)每生每年最高贷款额度由8000元提高至12000元,研究生由12000元提高至16000元。 十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享受对象:2017年之后毕业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 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江西省省属普通本科高校本科生研究生毕业生。 代偿标准:本科毕业生每学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研究生毕业生不超过12000元标准。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额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标准的,按标准实行代偿。